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2114号
申请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舒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纯常,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日生,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遵化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遵化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账户、设备在价值6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遵化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账户、设备在价值6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及其他人不得支取、转让、赠与他人等处分该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