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81执异51号
案外人:***,女,194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舒磊,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冀02执2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于2019年5月13日在遵化市××里南侧房产门口发现拍卖公告一份,该拍卖公告上所称的***所有的房产,系案外人及被执行人***共有,而非被执行人***一人所有,有房产证可以证实。该拍卖公告拍卖了案外人的财产。且该房产已作为贷款抵押物,正在抵押期限内。故应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2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民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2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2694号拍卖公告复印件一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遵化房权证遵镇字第0XX**号化房权证遵镇字第XX**号)复印件一份,写明房屋所有权人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遵国用(2016)第XXX号]复印件一份。写明土地使用权人为***、***。
5、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17)遵化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据,案外人***用以证明涉案房产是案外人***的。因为案外人***的老伴已经去世了,所以该房产就是***的。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案外人应提交证据原件。没有证据原件,申请执行人认为涉案房产就是被执行人***个人的。
被执行人***称:对案外人***所述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各自主张均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冀028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41347.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9)冀02执2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遵化市××里南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XX**号)进行评估、拍卖。”
另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2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的遵化房权证遵镇字第0XX**号化房权证遵镇字第XX**号房产,房屋座落在遵化市文慧路南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该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号为遵国用(2016)第00060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2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的遵房权证遵镇字第0XX**号遵房权证遵镇字第XX**号房产,其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故案外人***系就(2019)冀02执29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人。现案外人***就该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且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2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的遵房权证遵镇字第0XX**号遵房权证遵镇字第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并未明确记载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在案外人***就(2019)冀02执2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且案外人***及被执行人***就遵房权证遵镇字第XX**号房屋各自所占有的份额未予确定之前,应中止执行该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所提异议,理据充足,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2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敖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