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81民初1700号
原告:尹国顺,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龚双生,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国栋,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遵化市。
被告: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磊。
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团练屯村。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负责人:张春生。
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
原告尹国顺与被告韩国栋、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尹国顺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事故造成的损失。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事实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尹国顺起诉被告赔偿其损失,现因伤残、护理、误工等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损失尚未确定,具体诉讼请求数额不确定,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损失数额确定后,再行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国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尹国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