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清申37号
申请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潇潇,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冲,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曾莉。
申请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依据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系于2006年7月6日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36年7月5日。现登记的股东为张明远(出资比例25%)、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现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杨峻松(出资比例25%)、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出资比例25%)。2017年6月2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申请对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武汉东湖高新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子岑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臧文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文楷
书记员范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