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财保78号
申请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文某,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海航一号路9号临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62365.18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062365.1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万达支行(账号:17×××40)的存款3062365.18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耀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