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6民初3070号
原告: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法定代表人:戴绍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婉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敏,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海航**路**临空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毛武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大设计院”与被告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海航蓝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工大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婉俊、文敏,被告海航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曹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理工大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1,788,230元;2、自2015年2月16日控规修规设计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十日起至今已满1425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36%计算)505,972.6元;3、自2016年3月23日2、3、4号仓库获得竣工许可证起至今已满1034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36%计算)553,668.76元;4、自2017年10月15日Yoho湾的主体结果完工起至今已满463天,被告应赔付逾期违约金6,227.12元,并需另按银行年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268990元×0.06/365天×463天=20,472.72元;5、自2017年10月19日研发中心1号、2号楼获得竣工许可证起至今已满459天,被告应向原告赔付逾期违约金4,483.05元,并需另按银行年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195340元×0.06/365天×459天=14,738.8元;6、自2017年10月19日食堂获得竣工许可证起至今已满459天,被告应向原告赔付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36%计算)172,483.4元;7、自2016年3月23日2、3、4号仓库获得竣工许可证起至今已满1034天,被告应向原告赔付逾期违约金2068元,并需另按银行年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40000元×0.06/365天×1034天=6,798.9元。以上六项违约金及利息(均按天计算)合计:1,274,135.18元,被告实际支付数额应计算至支付日为止。加上拖欠设计费本金1,788,230元,共计3,062,365.18元;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的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内容,设计费6,121,000元;同时约定了交付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时间,相关设计费支付的节点,最终支付尾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其后,因用地使用条件发生改变,被告作为甲方对原项目做了重新策划,委托原告对整个园区3000亩控规和一期1000亩修规进行重新设计。双方于2013年12月签署《的补充协议》,对增加的设计费180万元进行了约定,明确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价为60万元,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价为120万元,同时对工作内容及成果交付时间、双方责任进行了约定,并确定该协议为前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所涉项目于2015年2月16日通过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但被告未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20%的尾款,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12万元、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24万元,共计36万元至今未支付。
2014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补充协议》,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Yoho湾、研发中心1、2号楼项目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686.33104万元,同时约定支付进度、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另外,在履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补充协议》过程中,被告增加了2#—4#仓储周边景观绿化设计及Yoho湾D3-D11号楼施工图二次设计内容,双方因此签订《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仓库景观及Yoho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2#-4#仓储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20万元、Yoho湾D3-D11号楼施工图二次设计费40.85万元。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
2016年3月23日,经黄陂区建设局审核通过,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2、3、4号仓库获得了竣工许可证;2017年10月15日,Yoho湾的主体结构完工;2017年10月19日,经黄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研发中心1、2号楼、食堂、地、地下室均获得了竣工许可证被告均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和尾款。其中,武汉海航蓝海临空园项目2、3、4号仓库设计费尾款为54.29万元、食堂设计费为38.1万元,Yoho湾主体结构完工进度款26.899万元和工程竣工尾款26.899万元均未支付,主体结构完工进度款原告已于2018年1月8日向被告出具了发票,研发中心1、2号楼尚有尾款19.534万元未支付,2#-4#仓储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尾款4万元未支付。
2018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六份《关于武汉海航临空产业园项目请款情况的说明》,分别就以上各项设计费进度款、尾款提出了请款主张,2018年6月25日,原告委托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相同请款内容的律师函,并向其告知违约法律责任,但被告至今未有回应。故成此讼。
原告理工大设计院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市政、建筑甲级);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材、风景园林等乙级);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5、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证明原告具备从事案涉相关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业务的资质。
第二组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编号2012xxx-1);2、《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协议;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4、《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仓库景观及Yoho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证明双方约定了案涉各个项目的工作内容、设计费用、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组证据:1、加晒图纸登记表(2013年11月25日);2、海航Yoho湾图纸全套加晒签收单(2016年9月5日)。证明原告应被告要求,对研发中心一、二号楼图纸、海航Yoho湾图纸全套加晒,被告签收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原告制作的案涉项目总平面图。证明原告对案涉项目总体规划设计的情况。
第五组证据:1、2013年6月4日;2、2015年2月26日;3、2015年6月30日的审查合格书。证明原告按照前述各项合同、协议的约定,制作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了主管部门的审查,原告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第六组证据:1、2014年6月11日;2、2015年6月29日;3、2015年10月24日的设计变更审查结论书。证明原告按照前述各项合同、协议的约定,应被告的要求对职工食堂、研发中心一、二号楼施工图变更设计并通过了主管部门审查,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第七组证据:原告制作的仓库景观设计图。证明原告按照前述各项合同、协议的约定,应被告的要求对仓储周边景观绿化进行了设计,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第八组证据:案涉项目相关发票信息(15张)。证明:原告因履行案涉项目合同,向被告出具了相关发票,用于结算设计费用;其中2016年12月6日开具的16万元发票,对应款项为被告已支付的部分仓库景观设计费。该证据佐证绿化项目双方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只有4万元的尾款没有支付。
第九组证据:项目规划方案批前公示(2015年2月6日)。证明:原告按照《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补充协议的约定,制作的规划方案2015年2月16日通过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证据同时确定了控规修规部分设计费违约金的起算点。
第十组证据:案涉项目施工许可信息。证明:原告设计的2-4号仓库、食堂,研发中心一、二号楼及地下室,D3-D17及地下室,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2015年2月10日、2017年3月27日取得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组证据:案涉项目竣工信息。
第十二组证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以上两组证据证明:原告设计研发中心一、二号楼,一期地下室、食堂于2017年10月19日竣工验收;2、3、4号仓库于2016年3月23日竣工验收。对应的时间是应付设计费用的时间节点,逾期未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组证据:催款函及付款进度清单。证明: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告发出请款情况说明,并列明付款进度明细,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案涉设计费。
第十四组证据:感谢信、确认单(手机上的内容)。证明原告相关设计工作得到被告的肯定和赞赏,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成果是没有异议的。确认单是我方盖章之后邮寄给被告方的。
第十五组证据:D3-D17楼主体结构完工验收、会议记录。证明:Yoho湾主体结构验收于2017年1月20日、7月17日、8月29日进行。
被告海航蓝海公司辩称:一、部分设计费支付存在争议。1、仓储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的付款节点为竣工验收后付4万元尾款。由于该绿化至今并未施工,不符合付款条件,不应按仓库竣工节点计算。2、因政策原因,原告出具的控规文本本身并未获得政府审批,其并未完全履行所有合同义务,故控规设计费尾款12万元不符合付款条件。3、Yoho湾的主体结构完工进度款已支付10万元,尚欠16.899万元。二、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因此原告主张36%年利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委托方逾期给付设计费用时,设计方当然可以请求给付,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但要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正确主张应按被告欠付设计费尾款的金额的30%以内来确定违约金数额。逾期付款以欠付设计费作为原告的主要损失,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不超过欠付设计费的30%,即(240000元+542900元+381000元)×30%=349170元为限,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四、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及理由,有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请求调增至按年利率6%计算,有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请求调减至按年利率36%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足足相差六倍。这显然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五、原告由于变更设计、未与规划总平面定位进行核实、专业联动较差,造成现场拆改和拆改难度较大、D17号楼柱网无法匹配等一系列问题,已造成被告的损失和损失的巨大风险,被告保留对此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的权利。
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在(240000元+542900元+381000元)×30%+(6227.12元+20472.72元)+(4483.05元+14738.80元)=395091.69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扣除存在争议的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尾款4万元和控规设计费尾款12万元)。
被告海航蓝海公司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仓库景观及Yoho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证明: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7月和2015年分别签署四份设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前述四份合同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就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组证据、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等(15份)。证明:被告在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分15次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11464279元,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付款义务。
第三组证据、《关于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Yoho湾面积调整及D17号楼总平面定位调整的申请》。证明:2017年2月6日,因原告设计失误原因,使得D17号楼总平面定位与单位施工图中的定位有偏差。在现场地下室施工完成后发现D17号楼柱网无法匹配,被迫调整17号楼平面定位,被告被迫要求原告拟定情况说明文件,并提出整改意见,造成被告工作被动。
第四组证据、《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问题回复(8份)。证明: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D15-D17号楼屋机房出入口高度不足,经原告图纸自查,承认不满足规范要求,需解决此问题方可通过验收,但原告提出的变更做法拆改难度较大,目前施工单位未同意完成此变更方案施工,造成被告巨大潜在风险。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根据被采信的证据,经综合分析判断,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2年6月,海航蓝海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理工大设计院(设计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编号2012xxx-1),委托理工大设计院承担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工程设计,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超大型仓储(1-2层)、商务酒店、宿舍、食堂、商业等红线范围内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空调通风、电气、弱电、总图专业的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设计费优惠价为6,121,000元;合同还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时限;设计费支付进度的节点,其中支付尾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后,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2年6月共同签署的《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合同编号2012xxx-1),在本设计工作完成后,因本地块用地使用条件发生改变,甲方对该项目做了重新策划,乙方需对整个园区3000亩控规和一期1000亩修规进行重新设计。
2013年12月24日,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增加设计费180万元给乙方(本设计费为合同总包费用),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价为60万元,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价为120万元。付款进度安排:1、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委托方支付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即18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抵作设计费)。2、设计方提交经委托方认可的中期设计文件后14天内,委托方支付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50%,即30万元;设计成果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委托方结清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即12万元。3、开始启动修规设计工作的14天内,委托方支付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即36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抵作设计费)。4、设计方提交经委托方认可的中期设计文件后14天内,委托方支付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50%,即60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委托方结清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即24万元。还约定: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在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理工大设计院向海航蓝海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
2015年2月6日,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武汉海航蓝海航空产业园一期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批前公示”(附项目规划方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无异议者。
海航蓝海公司就补充协议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支付了96万元,下欠24万元;就补充协议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支付了48万元,下欠12万元;共计36万元。
2014年7月18日,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补充协议),委托理工大设计院承担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Yoho湾、综合办公区、研发中心1、2号楼工程设计。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Yoho湾公寓、快捷酒店、四星级酒店、商业中心、地、地下室、综合办公楼发中心1、2楼、地、地下室等红线范围内建筑构、给排水、消防、空调通风、电气、弱电、总图专业的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686.33104万元,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10%(定金),建筑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且经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审查同意后7日内支付至80%,主体结构完成后7日内支付至90%,竣工验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支付至100%。Yoho湾还约定: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0.05‰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2015年3月20日,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签订《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仓库景观及Yoho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海航蓝海公司增加了2#-4#仓储周边景观绿化设计及Yoho湾D3-D11号楼施工图二次设计的委托。其中,2#-4#仓储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20万元,在提交景观绿化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成果给甲方、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日内支付80%即16万元,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20%即4万元;Yoho湾D3-D11号楼二次设计费40.85万元,在提交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成果给甲方、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日内支付80%即32.68万元,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审查同意后10日内支付20%即8.17万元。本补充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依照前述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及内容执行。
在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理工大设计院向海航蓝海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
2016年3月23日,经黄陂区建设局审核通过,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2、3、4号仓库获得了竣工许可证。2017年10月15日,Yoho湾的主体结构完工。2017年10月19日,经黄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食堂、研发中心1#、2#楼、地、地下室获得了竣工许可证/div>
庭审中,海航蓝海公司对理工大设计院主张的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4万元、控规设计费尾款12万元有异议;对理工大设计院主张的Yoho湾主体结构工程设计费26.899万元,认为其已经在2018年12月26日支付了10万元,只欠16.899万元,理工大设计院对此予以确认。海航蓝海公司对理工大设计院主张的其他项目设计费尾款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仓库景观及Yoho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加晒图纸登记表、海航Yoho湾图纸全套加晒签收单、案涉项目总平面图、审查合格书、设计变更审查结论书、仓库景观设计图、发票、项目规划方案批前公示信息、案涉项目施工许可信息、案涉项目竣工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催款函及付款进度清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仓库景观及Yoho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理工大设计院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设计成果的义务,海航蓝海公司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海航蓝海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向理工大设计院履行支付下欠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下欠设计费的数额问题。理工大设计院关于下欠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为1788230元,即由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12万元、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24万元、2、3、4号仓库设计费54.29万元、食堂设计费38.1万元、Yoho湾主体工程设计费26.899万元、研发中心1、2号楼尾款19.534万元、2#-4#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4万元组成。海航蓝海公司认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12万元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支付,2#-4#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4万元因景观绿化没有施工而不能支付。理工大设计院提供证据证实:2015年2月6日,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武汉海航蓝海航空产业园一期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天,期间内无异议者,期满后应视为通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海航蓝海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并且已经接收了相关设计成果,故对该12万元设计费应当支付;因海航蓝海公司已经接收2#-4#仓库周边景观绿化的设计成果,景观绿化工程没有施工亦不能归责于理工大设计院,故对该4万元设计费亦应当支付;因理工大设计院与海航蓝海公司均确认在Yoho湾主体结构工程设计费26.899万元中,海航蓝海公司已经在2018年12月26日支付了10万元,只欠16.899万元,故该10万元应从理工大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中扣除。如此,确认海航蓝海公司下欠理工大设计院设计费的数额为1688230元。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海航蓝海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理工大设计院造成的损失,应为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之间就案涉各项目下的合同分别约定违约金,有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的低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均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分别自约定的支付节点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88230元。
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6日起;以542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以38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以168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以1953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689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止。)。
三、驳回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9元,由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5350元,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建华
人民陪审员  黄建国
人民陪审员  吴明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谈力
书记员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