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11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巿黄陂区天河街海航**路**临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毛武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巿洪山区珞狮路**。
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彦、文敏,均系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蓝海公司)因与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大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航蓝海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鄂01**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表明下列设计费应在原审基础上核减。1、设计体量计费错误(106561.30元)。根据《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约定,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第二条估算商务酒店面积为19000平方米,宿舍15000平方米;在设计图纸中该部分单体名称为酒店公寓(一)15917.06平方米和酒店公寓(二)15917.06平方米,较预估面积减2165.88平方米。由于规划调整,该部分设计费支付至80%,按照该部分设计单价61.5元/平方米,总设计费应减少设计总费用61.5元/平方米*2165.88平方米=133201.62元,结合支付比例80%,应在结算中扣除133201.62*0.8=106561.30元设计费。2、设计任务未完成(62.68万元:)。被上诉人未按照《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第四条第四项提供综合管网设计文件。仓库周边综合管网设计后委托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设计,并重新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新增设计费62.68万元。二、上诉人有新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应在原审基础上对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1、超限额设计(141.3106077万元)。根据《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补充协议》6.2.7中约定:设计人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按发包人要求的限额设计建安成本及公共区域(不包含酒店)装修指标合计1800元/平方米,但被上诉人在设计过程中并未提供设计概算文件,亦未履行限额设计的职能。又根据《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补充协议》6.2.2约定:“由于设计人提交的概算不准确或设计未按照甲方设计要求而造成工程成本超过设计限额,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过设计限额部分造价乘以本合同设计费率50%作为违约金”,第7.9约定:“设计人超出成本控制指标额设计且未按照6.2.2条与发包人及时沟通反馈,而自行深化设计的,视为未完成设计合同约定内容,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该阶段设计费,设计人需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2、设计团队变更(32万元)。《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附件条款1.2约定:“设计人更换设计团队人员(委托人要求更换的除外、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所更换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并通过委托人的考核”;1.3约定:"设计人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委托人同意的除外)、每次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设计人擅自更换建筑、结构设计师(委托人同意的除外)、每次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设计人更换总图、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设备等设计师(委托人同意的除外)、超过三人后每人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3、消防等级丙更改为丁类(160.2万元)。原2-4#仓库按照丙类仓库消防标准设计,后由于消防审核不通过,被迫更改为丁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丁类仓库不属于8.3.1中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类别,但消防喷淋设施未做对应核减,造成上诉人工程投资冗余共计约522万元。按照《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7.5约定:"如果设计方案未达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需要增加或补充工作时,其经费由设计人负责,并保证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通过评审。若未通过评审,则委托人可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若委托人巳支付费用,可向设计人追回已支付费用。"因此,3#仓库设计费预计应向被上诉人追回的金额约160.2万元。三、原审对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4万元及控规设计费尾款12万元不予认定和支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关于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4万元:原审以上诉人已接收设计成果,且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未施工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还是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当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不成就时,就不应付款。2、控规设计费尾款12万元:园区3000亩控规设计成果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中,被上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为2015年2月日,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一期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批前公示",该证据仅针对园区1000亩修规设计,并不能证明园区3000亩控规获得政府审批。因此12万元尾款未达成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应予核减。四、原审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确定违约金承担标准,欠缺必要法律依据。逾期罚息通常适用银行借款合同,而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在逾期给付设计费情形下,比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法律依据是有的;但比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则尚欠缺必要法律依据。现补充上诉理由如下:关于被上诉人违约事宜,上诉人在原审即提出:被上诉人由于变更设计、未与规划总平面定位进行核实、专业联动较差,造成现场拆改和拆改难度较大、D17号楼柱网无法匹配等一系列问题,已造成上诉人损失和损失的巨大风险,上诉人保留对此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的权利。在本案上诉期间,由于被上诉人超限额违约等问题,导致上诉人超预算投资不断增加。但各类问题和损失只是刚刚出现,远远尚未终结。故上诉人本次上诉过程中仅行使抗辩权,保留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追究被上诉人违约责任乃至赔偿损失的权利。
理工大设计院辩称:(一)、上诉人第一项所列要求核减的两项设计费均与本案无关。1、双方就2012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编号2012901-1)已经实际履行,并就除2-3号大型仓储以外的设计项目已经结算完毕,2-3号大型仓储未结算是因为结算当时尚未竣工。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编号2012901-1)所涉设计费,均是按实际面积据实计算的,并未以合同预估价结算,不存在上诉人提到的估算面积与设计图纸面积差异造成的计费问题。上诉人所列要求核减的两项设计费均已在2-3号大型仓储竣工验收结算之前完成了结算。上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全部设计费进度款及尾款,双方并无争议。3、2016年3月23日,2-3号大型仓储竣工验收后,达到了支付其相应的10%尾款的条件,由于上诉人迟迟不付,被上诉人才诉至法院。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仅以该2-3号大型仓储部分的10%尾款,以及该2-3号大型仓储经过专家图审确定的实际增加设计面积部分对应的设计费作为诉讼标的。上诉人所列要求核减的两项设计费均不包含在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之中,与本案无关。4、被上诉人已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编号2012901-1)的约定设计并提供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网设计文件。上诉人所列的仓库周边管网设计为巿政道路管网设计,不属于上述编号2012901-1合同的约定内容,与本案无关。(二)、上诉人第一项上诉事由所称的"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三)、上诉人第一项所列要求核减的两项设计费并不涉及被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上诉人在一审中未作为证据提出,也未提起相应反诉,应当认定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上诉请求的合法事由。二、关于上诉人第二项上诉事由,被上诉人作如下答辩:(一)、上诉人第二项上诉事由所称的“新证据”,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二)、上诉人第二项所列的上诉事由,在一审中未作为证据提出,也未提起相应反诉,应当认定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上诉请求的合法事由。(三)、上诉人第二项所列的上诉事由与事实不符,而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从未就该问题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异议,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图审合格的设计图,上诉人接受了设计图并用于建设施工,达到了合同目的。被上诉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上诉人应当支付对价。三、关于上诉人第三项上诉事由,被上诉人作如下答辩:(一)、上诉人已经接受了景观绿化设计成果,景观绿化没有施工,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该费用应予支付。(二)、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整体提交了控规修规设计图;上诉人按照自己的建设需求,利用控规修规设计图向行政主管部门作相应的报备审批。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批准通过的证据,上诉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未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而且,该项目已实际启动施工多年,充分说明上诉人已经使用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成果,用于经营自己的建设工程项目。被上诉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设计费。四、一审判决就违约金承担标准,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上诉人无故长期拖欠被上诉人到期应付建设工程设计费,数额巨大,给被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且被上诉人为国有企业,面临较重的审计压力。参照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有利于督促上诉人及时支付应付款项,为被上诉人消除长期不良,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理工大设计院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海航蓝海公司支付设计费1,788,230元;2、自2015年2月16日控规修规设计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十日起至今已满1425天,海航蓝海公司应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36%计算〕505,972.6元;3、自2016年3月23日2、3、4号仓库获得竣工许可证起至今已满1034天,海航蓝海公司支应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36%计算)553,668.76元;4、自2017年10月15日Yoho湾的主体结果完工起至今已满463天,海航蓝海公司支应赔付逾期违约金6,227.12元,并需另按银行年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268990元×0.06/365天×463天=20,472,72元;5、自2017年10月19日研发中心1号、2号楼获得竣工许可证起至今已满459天,海航蓝海公司支应向理工大设计院赔付逾期违约金4,483.05元,并需另按银行年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195340元×0.06/365天×459天=14,7388元;6、自2017年10月19日食堂获得竣工许可证起至今已满459天,海航蓝海公司应向理工大设计院赔付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36%。计算〕172,483.4元;7、自2016年3月23日2、3、4号仓库获得竣工许可证起至今已满1034天,海航蓝海公司应向理工大设计院赔付逾期违约金2068元,并需另按银行年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40000元×0.06/365天×1034天=6,798.9元。以上六项违约金及利息(均按天计算)合计:1,274,135.18元,海航蓝海公司实际支付数额应计算至支付日为止。加上拖欠设计费本金1,788,230元,共计3,062,365.18元;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海航蓝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海航蓝海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理工大设计院(设计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编号2012901-1),委托理工大设计院承担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工程设计,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超大型仓储1-2层)、商务酒店、宿舍、食堂、商业等红线范围内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空调通风、电气、弱电、总图专业的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设计费优惠价为6,121,000元;合同还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时限;设计费支付进度的节点,其中支付尾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后,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2年6月共同签署的《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合同编号2012901-1),在本设计工作完成后,因本地块用地使用条件发生改变,甲方对该项目做了重新策划,乙方需对整个园区3000亩控规和一期1000亩修规进行重新设计。2013年12月24日,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签订《〈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增加设计费180万元给乙方(本设计费为合同总包费用〕,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价为60万元,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价为120万元。付款进度安排:1、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委托方支付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即18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抵作设计费)。2、设计方提交经委托方认可的中期设计文件后14天内,委托方支付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50%。4即30万元;设计成果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委托方结清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即12万元。3、开始启动修规设计工作的14天内,委托方支付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即36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抵作设计费);4、设计方提交经委托方认可的中期设计文件后14天内,委托方支付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50%,即60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并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委托方结清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即24万元。还约定: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在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理工大设计院向海航蓝海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2015年2月6日,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武汉海航蓝海航空产业园一期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批前公示”(附项目规划方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无异议者。海航蓝海公司就补充协议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支付了96万元,下欠24万元;就补充协议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支付了48万元,下欠12万元;共计36万元。2014年7月18日,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补充协议),委托理工大设计院承担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Y0h0湾、综合办公区、研发中心1、2号楼工程设计。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Y0h0湾公寓、快捷酒店、四星级酒店、商业中心、地、地下室、综合办公楼发中心1、2楼、地、地下室等红线范围内建筑构、给排水、消防、空调通风、电气、弱电、总图专业的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686.33104万元,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10%(定金),建筑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且经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审查同意后7曰内支付至80%,主体结构完成后7日内支付至90%,竣工验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支付至100%。Y0h0湾还约定: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0.05%。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2015年3月20日,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签订《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仓库景观及Y0h0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海航蓝海公司增加了2#-4#仓储周边景观绿化设计及Y0h0湾D3-D11号楼施工图二次设计的委托。其中,2#-4#仓储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20万元,在提交景观绿化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成果给甲方、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日内支付80%即16万元,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20%即4万元;Y0h0湾D3-011号楼二次设计费40.85万元,在提交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成果给甲方、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日内支付80%即32.68万元,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审查同意后10日内支付20%即8.17万元。本补充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依照前述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及内容执行。在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理工大设计院向海航蓝海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2016年3月23日,经黄陂区建设局审核通过,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2、3、4号仓库获得了竣工许可证。2017年10月15日,Y0h0湾的主体结构完工。2017年10月19日,经黄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项目食堂、研发中心1#、2#楼、地、地下室获得了竣工许可证审中,海航蓝海公司对理工大设计院主张的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4万元、控规设计费尾款12万元有异议;对理工大设计院主张的Y0h0湾主体结构工程设计费26.899万元,认为其已经在2018年12月26日支付了10万元,只欠16.899万元,理工大设计院对此予以确认。海航蓝海公司对理工大设计院主张的其他项目设计费尾款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仓库景观及Y0h0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理工大设计院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设计成果的义务,海航蓝海公司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海航蓝海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向理工大设计院履行支付下欠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关于下欠设计费的数额问题。理工大设计院关于下欠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为1788230元,即由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12万元、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24万元、2、3、4号仓库设计费54.29万元、食堂设计费38.1万元、Y0h0湾主体工程设计费26.899万元、研发中心1、2号楼尾款19.534万元、2#-4#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4万元组成。海航蓝海公司认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12万元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支付,2#-4#仓库周边景观绿化设计费4万元因景观绿化没有施工而不能支付。理工大设计院提供证据证实:2015年2月6日,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武汉海航蓝海航空产业园一期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天,期间内无异议者,期满后应视为通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海航蓝海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并且已经接收了相关设计成果,故对该12万元设计费应当支付;因海航蓝海公司已经接收2#-4#仓库周边景观绿化的设计成果,景观绿化工程没有施工亦不能归责于理工大设计院,故对该4万元设计费亦应当支付;因理工大设计院与海航蓝海公司均确认在Y0h0湾主体结构工程设计费26.899万元中,海航蓝海公司已经在2018年12月26日支付了10万元,只欠16.899万元,故该10万元应从理工大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中扣除。如此,确认海航蓝海公司下欠理工大设计院设计费的数额为1688230元。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海航蓝海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理工大设计院造成的损失,应为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之间就案涉各项目下的合同分别约定违约金,有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的低于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均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分别自约定的支付节点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88230元。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6日起;以542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以38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以168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以1953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689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止)。三、驳回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299元,由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5350元,由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949元。
二审审理中,海航蓝海公司提交了二组证据:1、《设计任务书》,拟证明限额设计标准1800/m2。2、《结算定案表》拟证明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超过主合同预定的预算金额。经质证,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有异议,按要求设计,通过专门评审,上诉人也接受,施工方面的问题与其无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海航蓝海公司与理工大设计院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园仓库景观及Y0h0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案涉设计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均约定的具体明确,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海航蓝海公司付款凭证核定海航蓝海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金额具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海航蓝海公司对其上诉请求,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理工大设计院不予认可,因此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海航蓝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99元,由武汉海航蓝海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海鹏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