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某某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7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清源,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塔下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603602397。
法定代表人:张茂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07063。
法定代表人:邱朝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斌,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西桥西路**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6009M。
法定代表人:陈建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才,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绍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v>
法定代表人:陈俊英,董事长。
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清源、被上诉人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许华、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斌、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19号楼第6层公共通道的护栏栏杆的左侧与墙壁间距超出规范要求,且栏杆当中的横杆设计亦不符合规范要求。绿欧集团有限公司交付房屋的栏杆不符合设计标准,导致毛宇轩摔伤致死有直接因果关系。
绿欧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的前言部分明确制定设计规范的目的是保证设计质量,适用主体是设计单位,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美墅·温哥华小区项目于2010年2月8日图审合格,2012年11月30日案涉19号楼竣工验收,2012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备完毕。案涉19号楼不能适用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二、案涉19号楼的栏杆高于1.1米,且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符合当时的设计规范或现行的设计规范。三、绿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选择了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至于设计单位如何设计,适用何种标准,应由设计单位决定。本项目设计图纸通过图审审查,项目通过综合验收,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绿欧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过错。四、***认为栏杆不符合设计标准,没有依据。绿欧集团有限公司与毛宇轩的死亡结果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毛宇轩是从19号楼外栏杆处坠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同意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且案涉楼房验收合格,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是住房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是对城市内的住房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对住房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予以审查、审批;对建设完成的住房在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审查。住房的建设、验收等工作并不是由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负责实施,安监、消防、质监等部门才是住房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履行管理职责的程序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案涉19号楼适用的设计标准问题同意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书面赔礼道歉并将书面道歉书刊登在福建日报、闽北日报等报刊上;二、绿欧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危险(要求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对美墅.温哥华小区的18、19、21、22、25、26、27、28号楼每层楼的开放式护栏整改为封闭式);三、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25334.0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双方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毛宇轩。毛宇轩生前户籍登记地址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新纪名城******。2010年5月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毛宇轩由***抚养。2012年7月31日,***向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凯鲍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潭城街道螃蜞路808号(美墅·温哥华)21幢15层11501号房屋一套,于2014年7月22日取得房产证,证号为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45450-1号。2015年2月13日10时47分许,毛宇轩独自一人去19号楼,之后,因攀爬19号楼第6层公共通道的护栏而摔落至405室厨房的顶棚上。事发后,毛宇轩即被送往南平市第二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2015年2月18日死亡,花费医疗费35168.08元。***为办理毛宇轩后事,花费住宿费12960元。美墅·温哥华小区的开发商为绿欧集团有限公司,该楼盘19号楼的设计单位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号楼建筑层数为16层,建筑高度为50.3米,2010年2月8日,福建武夷山城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向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FJSSJZ-10-00720《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010年5月31日,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准许对美墅·温哥华18、19号楼进行施工。2012年11月30日,美墅·温哥华19号楼竣工验收,2012年12月18日,针对美墅·温哥华18、19号楼,由南平市建阳区(原建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012年12月19日,美墅·温哥华19号楼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并报备于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美墅·温哥华19号楼第6层和第13层公共通道的栏杆从楼面至栏杆顶部的高度均大于1.1m。其中,第6层和第13层栏杆底部可踏部位的宽度分别为0.15m、0.17m,均小于0.22m,且高度均低于0.45m。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毛宇轩的父母,有权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就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毛宇轩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且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毛宇轩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19号楼第6层和第13层公共通道的护栏从楼面至栏杆扶手的顶面垂直高度均大于1.1m。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3条的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通过现场勘查,19号楼第6层和第13层公共通道的栏杆底部的宽度均小于0.22m,且高度均低于0.45m。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栏杆高度的起算点仍应从楼面起算。因此,***拟证明19号楼外廊护栏的建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缺乏依据。因***、***所举证据无法证明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毛宇轩的死亡结果与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要求判令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书面赔礼道歉并将书面道歉书刊登在福建日报、闽北日报等报刊上,判令绿欧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危险(要求被告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对美墅.温哥华小区的18、19、21、22、25、26、27、28号楼每层楼的开放式护栏整改为封闭式),判令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25334.0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提出一审法院遗漏认定竖杆与墙壁的间距,横杆与地面的距离。针对异议,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于二审明确其基于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其子毛宇轩的生命权而行使请求权,则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案涉美墅.温哥华19号楼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交付使用,***主张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存在违法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受害人毛宇轩因攀爬19号楼第6层公共通道的护栏而摔伤致死。受害人毛宇轩于事发时未满六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攀爬护栏行为所能引发的后果,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作为与毛宇轩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对受害人毛宇轩未尽保护、管理的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绿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毛宇轩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毛宇轩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事项,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乐 芳
审 判 员  陈志勇
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晓桐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