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205民初2590号
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倩
书记员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