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公路铁路运输物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公路铁路运输物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218917元,执行费4458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105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