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521民初194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村民,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7613063,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666号宁夏众一物流园三期3-3号楼16、1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375号。 原告***与被告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