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戴思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37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068号国际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陈梅湘。

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春城路C2-13号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楼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弘。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1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8,860.05元及利息,执行费1383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银行账户、税务、车辆及人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短信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安旻

审判员  邹序金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