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执395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洛龙村喜长山。
法定代表人:黄计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5013314XA
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C2-13号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主楼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弘。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4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0年12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10月18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于2020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名下银行账户无资金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经后续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且房屋手续涉及违法,本院无法处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名下银行账户无资金已经冻结。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映飞
书记员李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