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54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春城路**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主楼****。法定代表人:李弘,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云劳人仲案字【2019】610号仲裁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71583.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474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方式要进行说明,限定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申报财产。2020年1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1月19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杜安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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