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11民初11178号
原告:云南正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沙小区金缘山庄117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29071C。
法定代表人:卢永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珂廷,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街10号2楼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69404E。
法定代表人:韩兴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明山,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西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正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诉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审判员冷雨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月、刘珂廷,被告青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明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用503,58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逾期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拖欠款项503,583.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云青花园A4地块10kV配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设计服务。双方约定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自收到被告提供的可开展设计工作的资料起45个有效工作日内交施工图,最终设计费按第三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总价的2.2%计取。合同签订待原告初步设计完成后被告先行支付5万元,待原告施工设计图纸完成通过供电部门的审核,第三方通过施工图预算审定,原告提交审核通过的全套设计图纸后,被告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本工程验收通过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设计费。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未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及标准向被告提供了施工图纸。因被告自身原因,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503,583.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支付该笔款项。被告的行为己经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青峰公司答辩称:正源公司的设计费没有明确的计算依据,我方不认可。违约金是合同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才需交付,目前案涉工程还没有开工,所以不存在违约金一说。对事实部分我方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A4地块(住宅)10kV配电工程施工设计预算》报告,欲证明案涉工程预算审定为25,716,487.00元,按照合同约定,共计产生设计费553,583.00元,被告支付过50,000.00元,仍拖欠原告设计费503,583.00元。经质证,青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是正源公司单方所作的预算。申请由具备造价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预算审定。本院认为青峰公司的抗辩观点成立,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均一致表示同意由具备资质的昆明旭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配电工程的造价进行预算评估。2020年11月25日,该公司作出《官渡区云南青峰房地产云青花园A4地块(住宅)10kV配电工程施工图预算总价》表,评估涉案工程预算总价为24,328,563.07元。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证。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本院依法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青峰公司(甲方)与正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青峰公司委托正源公司承担“云青花园A4地块10KV配电工程”项目的设计。设计合同签订后,自收到青峰公司提供的可开展设计工作的资料起45个有效工作日内,正源公司交施工图。最终设计费按第三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总价的2.2%计取。合同无预付款。合同签订待正源公司初步设计完成后,青峰公司先行支付50,000.00元,待正源公司施工设计图纸完成,通过供电部门的审核,第三方通过施工图预算审定,正源公司提交审核通过的全套设计图纸,青峰公司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本工程验收通过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设计费。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未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正源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及标准进行配电工程设计,于2016年12月20日向青峰公司移交了施工设计蓝图,2017年2月24日提交供电部门审图意见,完成了设计。后青峰公司向正源公司支付了设计费50,000.00元,其余费用未予支付。正源公司对案涉配电工程的设计预算自行制作《A4地块(住宅)10kV配电工程施工设计预算》报告,审定案涉工程预算为25,716,487.00元。按照合同约定,设计费为工程总价的2.2%,主张设计费553,583.00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0.00元,诉请主张由被告支付设计费503,583.00元。庭审中,青峰公司对原告自行制作的《A4地块(住宅)10kV配电工程施工设计预算》报告持有异议,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昆明旭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配电工程的造价进行预算评估。2020年11月25日,该公司作出《官渡区云南青峰房地产云青花园A4地块(住宅)10kV配电工程施工图预算总价》报告,评估涉案工程预算总价为24,328,563.07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青峰公司与正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作为承包人的正源公司已按约定向青峰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配电工程设计图纸,履行了合同义务。青峰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义务。根据庭审查明,青峰公司仅支付过设计费50,000.00元。剩余款项约定待正源公司提交审核通过的全套设计图纸,青峰公司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本工程验收通过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设计费。目前涉案工程虽尚未完工,但系因青峰公司的原因所致。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有事实依据。结合昆明旭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预算审定结论,青峰公司应向正源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为工程总价24,328,563.07元的2.2%,计币535,228.39元,扣减青峰公司已支付的50,000.00元,还应当支付485,228.39元,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正源公司依据自行制作的审定价款计算出高于此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正源公司主张由青峰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拖欠款项503,583.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青峰公司未按约定向正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正源公司主张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金的支付虽有约定,但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以本院确认并支持的485,228.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云南正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价款485,228.3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6.00元,由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冷雨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