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4381号
原告:***,男,2002年11月26日,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899号。
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春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