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民初1412号
原告:***,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姜峰,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住珲春市沿河西街536号。
负责人:商晓辉。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金银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 勋
书 记 员 张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