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81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