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81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