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吉林省乾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磐石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民初1254号 原告:吉林省乾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乡向前村四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磐石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阜康大路1111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53号。 负责人:路程,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东路28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乾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磐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省乾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吉林省乾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通信弱电联建管道建设工程款3,802,9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原告的前身吉林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磐石市政府“城市新建道路与通信管道联合建设、统一施工”思想的指导下,经过市政府领导及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审批,获得了磐石市部分街路新建通信弱电管道修建权,此管道按照政府要求分别为吉视传媒、联通、移动、电信四家通信公司联合使用修建的。该管道建设的路由表所体现的街路名称、起点、终点、包封和顶管的长度是由每个路由及路面的建设情况选择并经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确定的。“包封”每公里单价、“顶管”每公里单价都是采用国家统一定价标准确定。原告在按照相关规定施工完毕后,所有管道各公司已陆续投入使用,现已使用多年,各公司对工程质量没有提出过异议,但被告目前为止没有付给原告任何工程款。涉及被告所使用联建管道工程量的确认是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磐石市分公司负责人(运维经理)**委派磐石移动(铁通)维护的**亲自确认并书写的,双方确认次日后**说已上报**经理。2020年11月30日,**经理将整理确认后的路由表,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原告负责人***,让原告负责人***将使用路由表起点经纬度及终点经纬度标注一下,其已经进行了确认使用。被告没有任何理由拒付原告工程款,因原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现又主张其与被告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告的起诉无具体的事实,应予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乾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12.00元,退还吉林省乾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