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3民初97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5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