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4377号
原告:***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阳国际软件园E17#4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街道解放大路28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2.00元,减半收取计1,211.00元,由原告***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