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省乾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2民终3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乡向前村四屯。 法定代表人:**1,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阜康大路111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53号。 负责人:**2,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4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信公司并无诉权,由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支付占用通信弱电联建管道占用费没有请求权基础。***信公司一审举证其具有涉案管道所有权,但其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拥有所有权。在***信公司提供的磐石市行政执法管理局的申请书和批复、磐石市城市建设领导工作小组的材料中仅说明***信公司为建设单位,同意其进行建设,作为通信企业的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为联合建设单位。一审证据仅有2014年5月22日磐石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加盖印章的材料显示施工投资的通信弱电联建管道所有权人为***信公司,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磐石市行政管理执法局无权将建设单位改变成产权单位,该局没有法律权限进行权利归属的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文件,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在一审卷中并没有看到。所以,***信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拥有所有权。另,一审判项虽未认定***信公司拥有案涉管线的所有权问题,但在法院论述部分确认了***信公司所有权问题,实质上是超出***信公司诉请进行的裁判。若人民法院确认***信公司拥有所有权,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可与***信公司协商管线租赁、占有、付费等问题,但需要其有足够合法的证据证明。二、一审依据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2023)第0105号报告书作为裁判依据,而该份报告违法无效,且有诸多不实之处,损害了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1.经查评估单位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许可项目:测绘服务、认证服务。并无本案评估资格。2.本案一审中,评估公司做出《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后,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异议。一审法院及评估公司并未对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采纳、未进行调查。(1)针对评估报告中确定的2015-2018年租赁费为8126元/***以及2019-2023年租赁费为5956元/***明显过高,吉林市吉城综合管廊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下发吉城管建字(2017)2号文件,明确管道租金为***每年6000元,且吉林市吉城综合管廊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建设的管廊成本明显高于本案中吉林省***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上述路段的管道成本。(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确定是依据收集2016年至2022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通信公司管道租赁服务招标成交公告中确定的价格及公里数作为参照依据,该依据明确计价标准为“元/***”。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使用的通信管道线路存在同一路段多条线路在同一个孔里的情况,在现场勘验时,***信公司确定了每条路段按照***的长度进行计算测量并计算费用,而不是按照每条线路进行计算。而评估报告结论却按照每条线路在不同孔里的方式进行计算,其结果自然错误,针对于多条管线使用同一管道孔部分对应的评估费用应予核减。(3)评估报告中评估费用的路段为阜康大路、福安街、磐呼路、东外环路、前山路和磐石大街。其中阜康大路全程2330米路段管道为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自建、***有404米为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自建管道。对该两条路段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针对该部分路段得出的评估费用应予核减。但一审法院、评估公司均置之不理,损害了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权益。一审认为,上列两处管道与***信公司所有的管道不是同一管道。但从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结合两处处现场均可见是同一处,***信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两处管线是其进行的建设,故一审判决将该两处管线的所有权归属于***信公司并要求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支付费用,侵害了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裁判,维护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管道所有权是***信公司的,且有相关行政管理执法局材料可以证明,***信公司对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无异议,且该鉴定是通过法院抽签确定的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 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均述称,同意上诉观点。 ***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信公司通信弱电联建管道使用费1,732,865元,以后按每年每公里1万元标准计算使用费为18.3685万元(18.3685公里*1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信公司的前身吉林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过磐石市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审批,获得了磐石市部分街路新建通信弱电管道修建权,此管道按照要求分别为吉视传媒、网通、移动、电信四家通信公司联合使用修建的。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2014年5月22日的通知明确规定:各通信相关单位:2012年至2014年根据市政府道路建设与管理规划有关安排,为了维护城市建设成果,避免重复建设,要求各通信相关单位对需要建设的地下管道建设实施“联合建设,统一施工”的方式进行,此后相关道路政府不予审批此类通信弱电管道及顶管工程,此工程所发生的施工费用由吉林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所施工投资的通信弱电联建管道的所有权归此公司所有,望各通信相关单位与此公司协商(购买或租赁)使用。建设路由表如下:宏声路:起点西环路至终点福安街,包封:230米,顶管:55米;西环路:起点前景路至终点阜康路,包封:1870米,顶管:460米;磐石大街:起点磐石粮库至终点;东外环,包封:1300米,顶管:320米;磐呼路:起点建***至终点磐铝南路,包封:1750米,顶管:260米;福安街:起点阜康大路至终点永康路,包封:1470米,顶管:850米;前山路;起点石城大街至终点东环路,包封:450米,顶管:120米;建设大街:起点前景路至终点盛世路,包封:900米,顶管:160米;202国道:起点前景路至终点人民路,包封:2650米,顶管:285米;东外环:起点阜康路至终点磐石大街,包封:2850米,顶管:152米;永康路:起点福安街至终点朝阳街,包封:2650米,顶管:320米;东安大街:起点阜康路至终点磐铝南路,包封:628米,顶管:85米;东安大街:起点永宁路至终点永康路,包封:890米,顶管:167米;正阳街:起点磐铝北路至终点永康路,包封:900米,顶管:120米;安泰路:起点202国道至终点腾飞大街,包封:2500米,顶管:310米;阜康大路:起点秃山头水库至终点高速公路,包封:2200米,顶管:285米;西达街:起点人民路至终点安泰路,包封:625米,顶管:25米;磐石大街:起点东外环至终点七个顶子,包封:1805,顶管:260米;***:起点英联大街至终点腾飞大街,包封:1075米,顶管:135米;永宁路:起点福安街至终点东外环,包封:3420米,顶管:213米;东安大街:起点磐铝南路至终点永宁路,包封:1500米,顶管:180米;石城大街:起点永昌路至终点永康路,包封:926米,顶管:160米;振兴大街:起点永昌路至终点永康路,包封:926米,顶管:75米;**街:起点永昌路至终点永康路,包封:1000米,顶管:85米;朝阳街:起点永昌路至终点永康路,包封:1000米,顶管:85米。审批单位: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5月22日。2015年4月22日,吉林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省***信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中,通过当事人对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使用的光缆现场进行勘查,最终确认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使用的光缆位置及年限如下:阜康大路四根光缆:一根48芯627米是2020年12月竣工正式使用,另一根48根627米是2019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96芯2330米是2018年9月30日竣工正式使用,12芯2330米未找到竣工正式使用时间;福安街两根光缆:48芯1108米是2019年6月竣工正式使用,一根144芯1168米是2019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磐呼路四根光缆:48芯696米是2022年8月竣工正式使用,另一根48芯696米是2020年12月9日,48芯457米是2020年12月30日竣工正式使用,96芯457米未找到竣工正式使用时间;东外环四根光缆路:24芯453米是2019年7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24芯393米和24芯145米都是2018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48芯453米未找到竣工正式使用时间;前山路三根光缆:24芯131米是2018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12芯53米和24芯23米是2019年8月16日竣工正式使用;磐石大街两根光缆:144芯的214米是2020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48芯的214米是2019年6月竣工正式使用;国家电网24芯60米未找到竣工正式使用时间。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通信弱点联建管道占用使用费进行评估,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评报字(2023)第0105号报告书,评估结果为:除阜康大路12芯2330米、磐呼路96芯457米、东外环48芯453米未找到竣工正式使用时间,未有使用费评估价格外,对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使用的16条弱电联建管道(阜康大路三根光缆:一根48芯627米是2020年12月竣工正式使用,另一根48根627米是2019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96芯2330米是2018年9月30日竣工正式使用;福安街两根光缆:48芯1108米是2019年6月竣工正式使用,一根144芯1168米是2019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磐呼路三根光缆:48芯696米是2022年8月竣工正式使用,另一根48芯696米是2020年12月9日,48芯457米是2020年12月30日竣工正式使用;东外环三根光缆:24芯453米是2019年7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24芯393米和24芯145米都是2018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前山路三根光缆:24芯131米是2018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12芯53米和24芯23米是2019年8月16日竣工正式使用;磐石大街两根光缆:144芯的214米是2020年12月31日竣工正式使用,48芯的214米是2019年6月竣工正式使用。)占用使用费评估价值为223,261元。***信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给付占用使用费223,261.00元,放弃要求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给付占用国家电网24芯60米、阜康大路12芯2330米、磐呼路96芯457米、东外环48芯453米的费用。另查明,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其民事责任由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信公司主张的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占用使用的通信弱电联建管道的所有权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信公司在庭审中举出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所有权应为***信公司所有,有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磐石市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文件并经磐石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署名签署的文件为凭。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抗辩主张有部分联建管道系本部门自建,虽举出证据进行证明,但并未证明所建的管道系与***信公司所有的管道为同一管道,且未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信公司亦不认可,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故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应给付占有使用***信公司所有联建管道的费用。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在庭审中主张鉴定报告中,鉴定价格为元/***,但有的是多条电缆在一个孔里的情形,就应按一个孔计算价格,但因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哪个联建管道的多条电缆在一个孔里的情形,且***信公司亦不认可,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亦是在实际勘察现场的情况下作出的《报告书》,一审法院对**评报字(2023)第0105号报告书依法予以采信,故一审法院对***信公司要求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给付联建管道占用使用费223,261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均不是独立法人,且在庭审中,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主张其民事责任应由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承担,故应由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给付***信公司占用使用联建管道费223,261元。关于***信公司主张以后每年按鉴定部门标准给付占用使用费56,003元,因每年占用使用的标准不同,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限评估基准日仅仅为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故以后占用使用的标准不能以此报告书为所有占用使用费用的标准,且应以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占用使用为前提,故***信公司该项请求,在本案中依法不予支持。如***信公司继续占用使用,可另觅其他途径处理。 一审判决:一、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信公司所有的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占用通信弱电联建管道占用使用费223,261元。二、驳回***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5000元,由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198元,由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退回***信公司5548元。 本院二审期间,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磐石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磐石市住建局大项目办公室、磐石市住建局市政公用科出具的批复3份、委托函1份、通知1份、管道明细1份、情况说明2份、磐石市城市道路挖掘批准书2份;证据2结算审核报告2份(含施工图纸)。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评判认为,***信公司、移动通信磐石分公司、移动通信吉林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的材料已明确案涉的管道所有权归***信公司所有,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虽对该材料不予认可,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该材料的效力,故依据该材料***信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因案涉管道的权属问题是审理本案的前提条件,故一审判决在论理部分对权属问题进行论述,并不属于超诉请进行裁判。 关于鉴定报告的问题。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中抽签确定,故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本案评估资格的主张不成立。关于鉴定报告的异议,吉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明确的答复:1.吉林市吉城综合管廊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城管建字(2017)2号文件为该公司内部红头文件,未在公开市场上公布,本次评估所使用的市场法案例为2015年至2023年公开市场上招标最终中标金额;2.依据《磐石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023)吉0284委鉴54号,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磐石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评估涉及的申请人吉林省***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通信弱点联建管道占用使用费进行评估,多条管道在同一孔里、管道使用权不在本次评估鉴定范围内。另外,关于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主张由其自建的两条路段,该两条路段包含在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的材料列明的管道中,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自建的管道与***信公司建设的管道是同一条管道,故一审判决对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关于扣除该两条管道占用使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