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826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
负责人:祝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杭州胜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梅仙村。
法定代表人:施胜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5层、19-21层、艮园小区17幢101室、艮园小区17幢1单元201室。
负责人:朱俞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被告***、杭州胜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现原告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