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胜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7500号
原告**,女,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9470928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胜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4218X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梅仙村。
法定代表人施胜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大江东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28122642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农民城商业路82-90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胜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大江东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胜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大江东营业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胜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大江东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已向本院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审判员陶 勇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 利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