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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民终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系***父亲。原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六组7号,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印边境边防军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店镇***2组155号,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骏景花园12号楼2**5楼502室。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中段(林州市合涧财税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神农大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小铺村2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辛店村十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生,系***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神农大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广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92元、5420元、17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凡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