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1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2019)豫12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三项“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给付内容不明确,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