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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1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2019)豫12民终94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三项“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给付内容不明确,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