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畅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久畅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10805号
原告: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朱法,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久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谢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久畅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