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965号之一
原告:包国标,男,***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瑞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明、徐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国标诉被告杭州瑞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包国标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国标在开庭后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瑞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国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0443元,实际应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包国标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