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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854号之一
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经济开发区横钢区块。
法定代表人:孙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婵媛,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劲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源路388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越。
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劲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免后收取计6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93元,以上合计1209元,由原告杭州锦弘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霞露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安琪
书记员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