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146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天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华学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劲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源路388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天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劲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天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保全费496元,合计991元,由原告浙江中天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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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