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6213号
原告: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1492096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同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包罗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路灯电气安装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8933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南门街30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路灯电气安装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3元,减半收取4936.50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556.50元,由原告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