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市金路化工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1执2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571492096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同辉路18号。
法定代理人:包罗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合伙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749490785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
代表人:*金国。
被执行人:*金国,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金伟,男,195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353677.48元,并支付该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由被执行人***、*金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83元、执行费15937元由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富阳市金路化工厂、***、*金伟不能清偿部分的七分之一。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截至2019年11月20日,本院暂未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富阳市金路化工厂代表人***、*金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富阳市金路化工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29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