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同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包罗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77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季晖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