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7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包罗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上诉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向上诉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于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876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二审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鸿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东红
代理审判员韦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