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和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9801号
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唐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临东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州亚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7元,由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翔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顾磊君
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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