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343号
原告: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6671992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村(童家山)。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铁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31208737X,,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洞灯泡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杭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施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