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1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6671992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是**村(童家山)。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

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3452193XR,,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20-15-1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柏泉。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9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9535.4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和执行的通知》,该案被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邱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