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威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威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9民催61号
申请人杭州威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026026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潘水路758、7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威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银发支行于2017年3月21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8770031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60000元,申请人杭州威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威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威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