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丰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杭州立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5507号之二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梅坪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立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9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立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立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7元,合计1859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志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诸葛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