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丰建设有限公司

方亲阶、***、许万才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3561号之一
原告:方亲阶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许万才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杭州立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9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亲阶诉被告***、***、杭州立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方亲阶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亲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立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亲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98元,减半收取3199元,由原告方亲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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