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5253号
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8号14-36室。
法定代表人:吴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清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何治国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治国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治国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22元,由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雨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