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杜春斌,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8号14-36室。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吴通坤,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一审被告:俞骏,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吴通坤、俞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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