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英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4338号
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8号14-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998118859。
法定代表人:吴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清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英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荔红路自编2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83783N。
法定代表人:许志明。
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英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英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英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英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栩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