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潜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临安潜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2民初615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娟、林洋,杭州市临安区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杭州临安潜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杏花路无门牌1(A幢101、B幢104、105、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999824028。
法定代表人:孙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潜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