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杭州东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111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MB1583682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东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96499425K,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陆家浦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8]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退还非法占用的590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富土罚[2018]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非法占用东洲街道东洲村集体土地590平方米营建城市道路。被占用的土地在扩展边界范围内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在扩展边界范围外58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3平方米,林地82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0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占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内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罚款884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5月28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富土罚[2018]8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三项的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东洲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干也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