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851号
原告:杭州萧山新街伟峰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M8LY4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花木城73幢117。
经营者:***。
被告:杭州东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96499425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陆家浦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萧山新街伟峰园艺场与杭州东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萧山新街伟峰园艺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萧山新街伟峰园艺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东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新街伟峰园艺场撤回对杭州东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杭州萧山新街伟峰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