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89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华,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1号4#-105、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0662107C。
法定代表人:饶富贵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永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