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民终3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1号4#-105、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0662107C。
法定代表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明市三元区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罗旌宏,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上诉人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旌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请华明公司、罗旌宏支付尚欠工程款,但依据***一审提交的存款明细账可知,其已收的工程均系由***账户支付。华明公司上诉称***系借用华明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并提供***和罗旌宏各自出具的《***》、***与华明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责任制及风险管理合同》予以证明。因此,***与华明公司、罗旌宏之间的关系应予查明,并向***释明是否向***主张相应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未追加***参加本案诉讼,致使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廖 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