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1号4#-105、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0662107C。
法定代表人:***生,执行董事。
被告:罗旌宏,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罗旌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罗旌宏、***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罗旌宏、***的起诉,系其对享有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永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