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497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水车路1号4栋105、105。 法定代表人:***生,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